停止執行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112年度,149號
TCEV,112,中簡聲,149,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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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李治國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90年度司促字第66072號支付 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 聲請對伊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1620 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為免伊 財產日後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願供擔保聲請准予裁定停止 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 ,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 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後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 定。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 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 21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 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 法固刪除第521條第1項關於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規定,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2項 規定修正前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仍得依修正前之規定提起再 審之訴之規定觀之,修正前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仍適用修正 前之規定,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依同條第1項之規 定,修正後民法第521條第3項之規定,僅於民事訴訟法督促 程序編公告修正後確定之支付命令始有適用餘地。系爭支付 命令既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公告施行前即已確定,自無 從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 並據以聲請停止執行。且查,系爭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執 行處前於112年8月8日核發112司執亥字第116205號執行命令 扣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已經第三人函覆扣得債 務人新臺幣237,848元之存款(足額扣押),而執行完畢, 執行程序已終結,亦無從停止。依上述說明,聲請人所持理 由即難以資為停止執行之憑據,已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



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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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