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4288號
TCEV,112,中簡,4288,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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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288號
原 告 李治國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列
上列當事人間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按債務人異
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
裁定參照)。查被告執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
義,聲請對於原告所欠新臺幣(下同)105,594元本息強制
執行,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150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俟原告補正結果,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112年度
中簡聲字第149號)為裁定,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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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