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889號
TCEV,112,中簡,388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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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88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歐泓均
蕭宇辰
被 告 陳科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26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8,9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見本院卷第15頁),嗣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時將請求之本金變更為152,263元,利息部分不變等語 (見本院卷第16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6日8時31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中市大里 區大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行經大峰路283號前時,本 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而自後追撞在其 前方,由劉凡睿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 甲車),甲車因而往前推撞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諭成有限公 司(下稱諭成公司)所有,並由訴外人李文雄駕駛之車牌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後,系爭車輛再往 前推撞由訴外人江丞偉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下稱乙車),致系爭車輛受損。被告因過失撞毀系爭車輛 ,依法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 諭成公司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28,957元(含鈑金費用8 1,319元、烤漆費用27,535元、零件費用120,103元),經計 算折舊後,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152,263元,爰依保險法 第53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2,2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 判表、統一發票、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大雅鈑噴中心估價 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系爭車輛受損照片為證(見本院 卷第19至87頁),並經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調取本件事 故之調查卷宗(見本院卷第93至123頁)查閱屬實。而被告 對原告之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是原告上開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汽車在同一 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 條之2前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駕駛肇事車輛行經上開路段時,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與前車保持 隨時可煞停之距離,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行駛而見前方車輛停等紅燈急剎, 因採剎車時不慎誤踩油門,而碰撞其前方甲車,致甲車往前 推撞由李文雄駕駛之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再往前推撞乙車( 見本院卷第101至104頁),造成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毀損 ,顯見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甚明,且其過失行為 與系爭車輛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上開規定,諭成 公司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




 ㈢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而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必 要之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本件被告過失不法毀損系爭車 輛,依上開規定,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主張以修復 金額作為賠償金額,自屬有據。又系爭車輛修理時,既係以 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是依上說明,自應將零件折舊 部分予以扣除。原告主張系爭車輛送修支出修理費用228,95 7元(含鈑金費用81,319元、烤漆費用27,535元、零件費用1 20,103元),固據提出前開統一發票、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大雅鈑噴中心估價單在卷可參。而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參以卷附行車執照 (見本院卷第51頁),系爭車輛係000年0月出廠,依民法第 124條第2項規定意旨,應以同年月15日為出廠日,據此計算 ,系爭車輛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時間即110年8月16日,實際使 用日數為2年2月1日,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 準則」第95條第8項所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 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系爭車輛應以2年3月期間計算折舊。則扣除折舊後,諭成公 司得請求之零件費用應為43,409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 再加計不計折舊之鈑金費用81,319元、烤漆費用27,535元, 諭成公司得請求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152,263元(計 算式:43,409+81,319+27,535=152,263)。   ㈣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損 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 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 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 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 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最高法院65年 台上字第29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因承保之系爭 車輛遭被告過失不法毀損,固有賠付228,957元予諭成公司 ,但諭成公司因系爭車輛受損實際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金 額僅152,263元,故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 求被告賠償之範圍,亦僅得以該等損害額即152,263元為限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之代位求償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 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2年8月4日送達 予被告(見本院卷第129、131頁),然被告迄今未給付,依 前揭規定,被告即應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負遲延責任。則原 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同年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152,263元,及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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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0,103×0.369=44,318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0,103-44,318=75,785第2年折舊值 75,785×0.369=27,965第2年折舊後價值 75,785-27,965=47,820



第3年折舊值 47,820×0.369×(3/12)=4,411第3年折舊後價值 47,820-4,411=4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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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