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480號
TCEV,112,中簡,3480,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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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80號
原 告 廖晏君
楊家富



被 告 洪培火
洪慶德
洪朝東

洪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是否係基於共同侵行為所為請求,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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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