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80號
原 告 廖晏君
楊家富
被 告 洪培火
洪慶德
洪朝東
洪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是否係基於共同侵行為所為請求,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