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304號
原 告 蔡依潔
被 告 陳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452號),本院
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萬9,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萬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泓明(綽號「小刀」「齊楓」、「小陳」 、「星巴」)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與訴外人李淼星、陸世 偉等人共同架設「全球信託TRUST GLOBAL」虛偽投資平台, 且其基於招攬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故意,分別於110年5月23 日起,分別招攬訴外人張家銘(暱稱「塗鴨牆」)、劉文正 、林嘉浤等人加入其所屬之上開詐欺取財集團後,其等與所 屬詐欺暨洗錢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及所在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於所屬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以 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因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 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後,由劉文正向 被告、張家銘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 點前往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再將提領之款項交付張家銘轉 交或直接交付被告,原告因此受有469,000元之損害。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46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對本院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95、900、926、 1566號刑事判決沒有意見,伊確實有經手的原告部分,但打 電話騙她的部分與伊無關,伊會盡力賠償等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95、9 00、926、1566號刑事判決及其卷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 閱上開電子卷宗查核無訛,且被告業於刑事審理中認罪,並 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有經手原告受騙匯款部分等語(見本院 卷第129頁),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 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 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 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現今詐騙集團成 員分工細膩,包括分配工作者、領取人頭帳戶之取簿手、撥 打電話行騙者、提款之車手,均為組成詐欺集團不可或缺之 人,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查被告與訴外人 李淼星、陸世偉等人共同架設「全球信託TRUST GLOBAL」虛 偽投資平台,並負責招募張家銘、劉文正、林嘉浤等人加入 該集團擔任提款車手,由該集團其他成員以附表所示詐術詐 騙原告匯款入該集團掌控之金融帳戶後,再由被告招募之張 家銘、劉文正、林嘉浤等人負責提領原告所匯入之款項,致 原告受有469,000元之財產上損害,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被告雖未撥打電話詐騙原告匯款,然其負責招攬車手提領原 告所匯款項,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依前揭規定對原告所 受損害負賠償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469,00 0元之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9,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4月7日(見附民 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 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 執行。
㈤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依法免徵裁判費,且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 ,爰無庸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詐騙手法 匯入之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車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 月28日15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及LINE暱稱「陳采潔」與原告聯繫,向其佯稱:可至淘寶網投資云云,致使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李怡汶之樂天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7月2日14時43分許,匯款2萬5000元 110年7月2日23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有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ATM 劉文正 ②110年7月2日18時51分許,匯款5萬元 ③110年7月2日18時52分許,匯款2萬5000元 110年7月3日0時0分許,提領2萬元 110年7月3日0時1分許,提領2萬元 110年7月3日0時2分許,提領2萬元 110年7月3日0時3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0年7月3日0時4分許,匯款5萬元 ⑤110年7月3日0時5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7月3日0時5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ATM 劉文正 110年7月3日0時6分許,提領2萬元 110年7月3日0時7分許,提領2萬元 110年7月3日0時13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大里修平店ATM 劉文正 110年7月3日0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郭律言之樂天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0年7月5日18時8分許,匯款4萬元 110年7月5日19時2分許,提領2萬元 南投縣○○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名間金交流店ATM 林嘉浤 110年7月5日19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0年7月5日20時21分許,匯款2萬9000元 110年7月5日21時17分許,提領2萬元 南投縣○○鎮○○街00號竹山鎮農會ATM 林嘉浤 林芸姍之樂天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0年7月7日13時10分許,匯款10萬元 ⑨110年7月7日13時16分許,匯款10萬元 110年7月7月13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南投縣○○鎮○○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南投投喜店ATM 林嘉浤 110年7月7月13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110年7月7月13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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