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晏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刁惠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58元,應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