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140號
TCEV,112,中簡,1140,2023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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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40號
上訴人 陳建廷
蔡薰儀
康爾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薰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瓊慧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9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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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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