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消簡字,112年度,2號
TCEV,112,中消簡,2,20231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簡字第2號
原 告 柯易芳
兼訴訟代理
張淑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
被 告 曾宜瑄即采奕攝影工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於宣判期日前承辦法官已職務調動,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