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劉璦薇
被 告 慶吉門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鈺雯
訴訟代理人 張末英
余楓
謝承璋
被 告 萬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民事準備暨聲請調查證 據狀未送達予萬泉工程有限公司,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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