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5442號
TCEV,112,中小,5442,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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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4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詠歆
被 告 吳婉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在 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 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 轄法院。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固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惟揆諸上開合意管轄規定之立法意旨,乃為方便兩造當事人 訴訟而設,為防杜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商人之一造,以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合意管轄條款與非法人或商人之他造訂立 契約,締約之他造就此條款多無磋商變更之弊、防止合意管 轄之濫用及保經濟弱勢當事人之權益,特於同法第28條第2 項設定型化契約合意管轄顯失公平得移轉管轄之規定。又定 型化契約,係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其本身非但具備專業知 識,且累積豐富交易經驗,故其條款多以求己方最大利益為 目標,為避免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安全,特於消費者 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 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無效」,以符公平之旨。二、經查,本件借款契約條款第20條固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然該約定條款為原告事前繕打印製供同類契約之用, 依前開說明,難認有效。又本件被告自起訴前即民國93年8 月26日起,戶籍設在臺南市○○區○○○00號之3之地址,此有被 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生活重心應在臺南市 ,堪認為其住所。從而,本件應排除合意管轄法院之適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1項之規定,移送於被告之住所地法院 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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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