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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922號
TCEV,112,中小,4922,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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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92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黃美娟
被 告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17元,及其中新臺幣3,030元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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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