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8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曾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378元,及其中新臺幣55,952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26,195元 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74% 2 29,757元 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