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656號
TCEV,112,中小,4656,202312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656號
原 告 余宥潔
被 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斗
訴訟代理人 吳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955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3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5日上午將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於臺中市西區柳川 西路二段「農田水利署自用住宅新建工地」外的公有停車格 內,因被告施工現場的ㄇ型鋼柱傾倒在系爭車輛上,造成系 爭車輛受損,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60,440元,  又因系爭車輛維修需要代步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 元。
二、被告則以:當時僅碰撞系爭車輛右後手把,被告請求金額過 高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被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 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 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及第2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物 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 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 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 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 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既過失毀損系爭車輛,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以修復金額作為賠償金額, 自屬有據。系爭車輛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 零件,依上說明,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系爭車輛 送修支出修理費合計60,440元,其中噴漆部分為25,240元、 工資13,400元、零件為18,922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 存卷可憑。零件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369/1000,另依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9年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 2年5月5日,已使用3年3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費用為4,3 15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再加計前揭塗裝費用25,240元 及工資13,400元,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理費合計為42,955元 。被告雖辯稱修繕費用過高,惟並未說明認為修繕費用過高 之理由,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資佐證,則其空言修繕費 用過高云云,自不足採。至於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維修需要代 步車云云,惟無提出事證以證明有何損失。從而,原告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車輛維修費用42,955元,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數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 被告陳明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應由兩造依其勝敗比例分擔 ,即被告負擔43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922×0.369=6,982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922-6,982=11,940第2年折舊值 11,940×0.369=4,406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940-4,406=7,534第3年折舊值 7,534×0.369=2,780第3年折舊後價值 7,534-2,780=4,754第4年折舊值 4,754×0.369×(3/12)=439第4年折舊後價值 4,754-439=4,315

1/1頁


參考資料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