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585號
原 告 林振民
被 告 安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經由Mobile01網站,出售 iPad pro平板電腦1台、iPhone 13 Pro手機1支及iPhone 13 Pro Max手機1支予原告,原告於111年4月15日13時58分及1 11年4月23日15時56分,網路轉帳新臺幣(下同)15,000元 及48,000元至被告向其母安郭秀鶯借用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臨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詎料,被告於收款後 以各種理由藉故不出貨,僅於111年5月23日12時53分退款3 萬元,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 、簡訊催討截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812 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依法視同自認,是以,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原告本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