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463號
TCEV,112,中小,4463,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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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4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俊龍
江宏立
被 告 賴品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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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