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1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李偲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6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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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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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65元│98年12月28日起至│ 20%│
│ │104年8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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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65元│104年9月1日起至 │ 15%│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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