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876號
TCEV,112,中小,3876,2023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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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8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嘉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請求被上訴
人自行負擔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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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