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869號
TCEV,112,中小,3869,202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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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8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秉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永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73元(即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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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