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232號
TCEV,112,中小,3232,2023121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23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鄭宇辰
劉書瑋
黃昱翔
被 告 廖珮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58元,及其中新臺幣11,264元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1/1頁


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