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123號
TCEV,112,中小,312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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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123號
原 告 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曾金
被 告 林富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589號),本院
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61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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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