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841號
TCEV,112,中小,2841,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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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841號
原 告 曾完妹
訴訟代理人 彭及訓
被 告 鄭丞祐(原名鄭文林)

蔡玟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涉有加重詐欺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5年度偵字第26771號等案件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 以106年度訴字第653號等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 ,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 字第1896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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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