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52號
原 告 柏悅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喨
訴訟代理人 王玉玲
徐建國
被 告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映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14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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