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2356號
TCEV,111,中簡,2356,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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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56號
原 告 雲後裕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代理人 陳泓宇律師
黃瑞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雲信憲
被 告 廖却

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
林足女


追加被告 林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 還之建物辦理保存登記,致其聲明無從特定,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現場履 勘測量,兩造均應到場指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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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