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246號
LTEV,112,羅補,246,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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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4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顏吟如
許浩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
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
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系爭
土地之交易價額擇低者為斷。又原告主張其對被告之債權額為新
臺幣(下同)215,909元,而系爭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為3
,339,600(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0元×系爭土
地面積14,520平方公尺=3,339,600元),猶高於原告之債權額
是依前引規定及說明,按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215,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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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