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聲字,112年度,25號
LTEV,112,羅簡聲,25,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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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蔡登三

相 對 人 羅泰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承租桃園市○○區○○路00 0號1、2樓房屋,惟已積欠租金6個月,且因其他債務問題下 落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租約為證,並有 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且相對人並未居住於宜蘭縣五結 鄉孝威路戶籍地址,業經本院函請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查 明屬實,有該分局112年12月13日警羅偵字第1120037180號 函在卷足憑,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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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