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3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葉思妤
翁嘉宏
被 告 李欽鑽
廖道子
李銘峰
李志堅
李秋鴻
李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 以本院112年度羅簡字第3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裁判費,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見本院 卷第169頁),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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