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賴協隆
被 告 張承龍 籍設花蓮縣○○鄉○○路0段000巷0號 (花蓮○○○○○○○○○)
王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7,103元,及均自民國112年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7,10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