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0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陳奕廷
陳古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規定綦詳。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個人戶籍謄本查 詢在卷可稽,其於原告起訴時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 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 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 ,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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