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2年度,177號
CPEV,112,竹北簡,177,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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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世璋
鄭文賢
被 告 丁夢珠美美快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起迄日及年利率 借款 254,826元 2.346% 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471% 自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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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