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喻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喻宣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魏喻宣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 害徵集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 役之義務,需按期前往營區報到,竟為本案犯行,破壞國家 兵役制度之健全及公平性,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 效管理,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936號
被 告 魏喻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喻宣係民國91年次之役齡男子,為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 人,依照新竹縣政府核發之112年5月11日府民兵字第112035 4624號新竹縣112年第e017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令,其應於112年6月3日上午8時10分許,至竹北市公所三樓 會議室集合出發,前往駐地臺中成功嶺之陸軍步兵第104旅 營區入營服役,服役期限為4個月。詎魏喻宣竟意圖避免常 備兵現役之徵集,基於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犯 意,於其姑姑魏菁秀於112年5月29日代其收受上揭徵集令並 已轉交其知悉該徵集令內容後,仍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未報 到。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喻宣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 竹縣政府112年9月13日府民兵字第1120041925號函、新竹縣 竹北市妨礙兵役案件調查報告表、新竹縣112年第e0175梯次 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及112年第e0175梯次徵送陸軍 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 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翁旭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