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7號
KMDV,112,訴,77,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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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鐘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其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具有之利益以為斷。查原告就其
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本院強制執行程序,所針對執行標的物
之價額,已陳明其尚未鑑價、無法陳報,是現狀僅得就起訴聲明
第2項為核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聲明第2項,應核
定為原告請求排除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所受之利益即新臺幣(
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原告起訴時僅
繳納1萬7335元,尚應補繳17萬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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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