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4號
KMDV,112,訴,54,20231214,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吳自在
被 告 李恩念



訴訟代理人 陳玉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伊於民國107年1月10日開立、面額新臺 幣(下同)150萬元、票號CH492638號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 本票)。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獲准(本院109年度司票 字第38號),嗣於執行程序中(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04 號)對伊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然伊女兒吳琬珊 已與持有系爭本票之前手即被告之父李增明於111年10月21 日約定以20萬元清償伊欠李增明之全部借款,屬執行名義成 立前之債權消滅事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 起本訴。並聲明: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第2304號強制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係伊父李增明於111年4月17日即伊20歲 生日後贈與伊,吳琬珊與李增明於111年10月21日約定以20 萬元清償原告所欠款項,實與伊及系爭本票債權無關。原告 不管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或後,均無謂因清償而發生債權消滅 事由,其主張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 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被告執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獲准(本院109年度 司票字第38號),嗣於執行程序中(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 304號)對原告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 2.對卷內書證之形式真正,不爭執。
3.對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8號、109年度司執字第929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304號卷內事證,不爭執。 ㈡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前手即被告之父李增明已於111年10月21 日簽立債務清償證明切結書(本院卷第21頁,下稱系爭切結 書),已清償本件執行債權,故本院112年度司執第2304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所提系爭切結書 ,是否已清償本件執行債權?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有 無理由?析述如下:
1.系爭切結書核與本件執行債權無關,原告主張容存混淆,難 以採認:
 ⑴依原告所提109年1月14日與李增明共同簽訂之約定書(112司 執2304卷第35頁)上記載「原告同意開立3張本票,面額分 別為380萬元、150萬元、120萬元(其中150萬元本票即系爭 本票),共650萬元,用於償還100年時原告向李增明借貸的 250萬元、年息20%的借款」、「李增明同意借款30萬給原告 週轉,月息3分,約定109年3月1日為起息日,每月1號付利 息,匯入李增明的郵局帳戶,原告開立面額30萬元本票1張 作擔保」。由上開約定書係分項記載以觀,系爭本票係為償 還100年間原告向李增明借款250萬元之本金與利息,與因約 定書簽立而新生之30萬元借款債權有別。
 ⑵再前揭650萬元本票債權,經被告與李增明於110年1月20日遞 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表明其中380萬元及120萬元之2紙本票 均已清償完畢,僅需繼續執行系爭本票即可(109司執929卷 第45頁)。且被告係於109年3月20日執系爭本票及上開120 萬元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109司票38卷第7頁),可 知自斯時起,被告已為系爭本票之執票人。
 ⑶暫不論原告所提錄音(譯文詳附件)是否確為其女吳琬珊與 李增明之對話,縱認為真,反而可證明「系爭切結書僅在清 償109年1月14日約定書所載之新生30萬元借款本息」,與「 系爭本票所表彰之100年間借貸250萬元本息」無關,自無以 系爭切結書結清系爭本票債權之理,遑論系爭本票之執票人 已非李增明
 a.吳琬珊於錄音之始即表明「所以總共是11.5嘛,對不對?」 經雙方初步釐清,李增明稱「我是說這次,阿他之前有欠我 錢是有上法院去扣薪的,但是之前有扣一年多,阿也剩沒多 少錢了啦。」、「要分兩個部分,這部分這次來他跟我拿11 萬5000塊,阿以前欠我是跟我借30萬,但是有法院我先跟你 講我沒跟他拿利息,法院有扣薪扣了一年多,也扣一年多差 不多扣快10萬塊左右。」兩造再為溝通後,李增明稱「就當 作…不知道怎麼講啦,反正你講各退一步可以,我跟你講啦 ,他之前是跟我拿30,這次拿10幾萬,總共40幾萬本錢,但 是之前…你聽我講,之前他有扣薪扣大概10萬塊,所以現在 剩下31萬,但是我講好那我20萬可以嘛…25萬可以嗎?」吳 琬珊回稱「20萬好,好好好,我跟他講,20、20、20,真的



,20你方便嗎,不方便我真的也沒辦法了真的,我不是、我 沒有任何的那個,我只是我能幫你的只有這樣,因為他的意 思就這樣子,我就只能傳達這樣子,因為我們自己也沒錢, 老實講我們自己也是剛出社會,沒什麼錢,所以我們也沒辦 法幫你,20出頭你要幫什麼幫,你女兒、兒子應該也差不多 這麼大的年紀吧。」,最後達成20萬元之約定並履行,李增 明方簽立系爭切結書。但須注意,吳琬珊雖多次提及「總to tal」的用語,但上述最後達成20萬元約定之語脈,係延續 李增明所稱「之前拿30,這次拿10幾萬」之抵償標的。 b.由上開對話可知,原告向李增明借款30萬元後,曾再向李增 明借款11萬5000元。併參上⑴即知,原告曾先後李增明借 款250萬元、30萬元、11萬5000元,且就250萬元借款本息部 分,係以3紙本票(含系爭本票在內)合計650萬元為清償。 至吳琬珊以20萬元與李增明結清者,實係原告向李增明借款 之30萬元、11萬5000元部分,與100年間之250萬元借款本息 及系爭本票無關。
 ⑷從而,前揭事證既已清楚呈現原告與李增明間之借貸過程, 及吳琬珊與李增明間已就30萬元及其後11萬5000元借款部分 結清,暨被告已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遞狀表明650萬元本票債 權僅餘系爭本票債權尚未清償等情。可知無論本件執行名義 成立前或後,系爭本票債權均未因吳琬珊之清償而消滅。易 言之,李增明於111年10月21日簽立之系爭切結書,與系爭 本票債權無關,更遑論此時點系爭本票之執票人乃被告,已 非李增明
2.綜上所述,吳琬珊與李增明間所進行之結算,係針對原告向 李增明所借之30萬元與其後之11萬5000元,與系爭本票債權 無關。原告執其女吳琬珊與李增明之結算,依強制執行法第 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撤銷本院112年度 司執第230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出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 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附件:錄音譯文
(「吳」為原告之女吳琬珊;「李」為被告之父李增明,被告雖爭執該聲音非其父李增明,然縱依原告所述,認屬李增明吳琬珊間對話,亦難認原告請求有理由)
吳:所以總共是11.5嘛,對不對?
李:對,因為我不會跟他多拿一毛錢,因為該是我的就是我的, 我不會亂開價,你懂我意思嗎?
吳:因為他的意思是說如果11.5,他的意思就是說你拿狀紙來撤 銷告訴他就會給你錢了。
李:阿問題是我沒有上法院跟他這樣子阿。
吳:對阿,我就跟他說沒有他就一直跟我說有,所以到底是多少 ,總共是11.5嗎?對不對,李先生
李:對,我是說這次,阿他之前有欠我錢是有上法院去扣薪的, 但是之前有扣一年多,阿也剩沒多少錢了啦。
吳:不是,我們今天講清楚嘛,他也沒多少錢了,他也沒什麼錢 ,我們各退一步嘛,總共總total、我們說總total,我們不 要再等後面再來跟我們補也沒有錢了。
李:喔,你是說要叫我撤之前法院那個。
吳:對,總共、總total。
李:那這樣子的話,我們要見個面,我拿他那個法院那個債權憑 證給他。
吳:不是不是,我們講清楚嘛,是這樣子總共是多少錢,我們講 清楚。
李:喔好,那要分兩個部分,這部分這次來他跟我拿11萬5000塊 ,阿以前欠我是跟我借30萬,但是有法院我先跟你講我沒跟 他拿利息,法院有扣薪扣了一年多,也扣一年多差不多扣快 10萬塊左右。
吳:一年多才10萬塊而已嗎?
李:阿因為他很多人扣阿,我一個月也才扣9 ……,喂~你說, 我講的都是真的,我沒有亂開口跟你說什麼,我都跟你這樣 講了,我沒有說給他加利息,也沒有對他怎麼樣,這是他之 前欠我的,也跟我借30萬,但是法院那部分,要扣他的薪的 話,那我要撤掉的話,他本來是說要給我,私自說要給我撤 ,有的沒有的講了一大堆啦。後來我也不要了啦,我現在就 剩多少錢補給我就可以了,我這個人很乾脆,我也不囉嗦, 阿法院那個我把他撤掉,我就當著你們的面。
吳:不是,我們現在重點是…重點是你總共…我們各退一步嘛, 那重點是多少錢嘛,你各退一步你也拿的到錢,我們也不用 這樣子。




李:對對對,好好好,OKOK,那你這樣子講的話。吳:那現在金額是多少,他是有跟我講說如果金額符合他自己想 要的…就是他自己要的、跟你要的,他就會馬上把錢還給你 了,但是你重點是,因為你這樣子我們這樣子各不退嘛,這 樣子也是法院見,那這樣子花更多錢嘛,對不對?李:吳小姐,不會,我今天就是把他當朋友才這樣跟你講,不會 ,我很好講話,他有困難我也可以請假,但是起碼本錢還我 就好。
吳:總共是多少就好,多少?
李:那我這樣子啦,之前他說…他跟我講…就好,他跟我講說借 30萬,然後等他退休多給我10萬利息,就是紅利給我…吳:你想太多了,他不會給你,這麼多人,真的排隊排到那個門 口都還排不完。
李:那我這樣跟你講,就講一句話啦。總total就是說…法院現 在扣也差不多應該也有差不多將近10萬塊左右,因為剛開始 幾千塊而已啦,那個沒有扣薪,他一個月扣3分之1,5、6個 在分,你想能夠分多少錢。3分之1才2 萬塊,5、6個人在分 分,對不對,你自己想看看,我不騙你,是不是。他的薪水 是6、7萬嘛,扣3分之1不是2萬多塊?阿2萬多塊是5、6個銀 行,還有銀行跟他扣,還有車貸。
吳:不是阿,我們現在講重點,不要講繞繞彎彎講這麼多,沒有 重點。
李:那你看他的意思,因為我現在…我現在也沒有什麼…吳:20可以嗎?總total 20可以嗎
李:20喔,可不可以再多一點,要不然這樣連本錢都不夠,看你 一句話就好好不好。
吳:我們就總total 20,一句話拿錢,然後這樣子結束這樣子, 你看你啦,我真的能幫你的就這樣子,阿不行這樣子就只能 繼續這樣子拖下去,我們也知道像我那個我岳父講,他就是 說法院執行也是每個月還你多少、每個月還你多少,這樣子 你要拖到什麼…你再拖個 5年、再拖個10年,放在銀行都比 那個還有錢。
李:對阿對阿,我知道,因為我是做生意,我是自己感覺,我把 他當朋友,把你爸當朋友才這樣做。
吳:不是…這只能是識人不清,你自己也要看清楚,不是我…我 跟我爸也很少在相處,所以能幫你這樣已經很多了。李:你…我跟你講,你爸爸以前不是這種人,他這幾年不知道變 成這樣,因為我都在台灣,你知道嗎?我都在台灣、在大陸 阿,你爸以前不是這種人,我跟他認識的時候他不是這種人 ,他這個人是很實在的你知道嗎?




吳:我知道,因為其實我從小就在台灣長大,所以其實老實講我 跟他真的沒什麼相處到,你說情分也沒什麼情分,所以我就 跟你講說,我們各退一步,然後就是這樣處理,然後大家也 方便,這樣也順,20萬這樣子結束。
戴嘉宏吳琬珊之夫):有沒有簽借據?
吳:沒有借據阿,你是沒有借據的嘛,反正你自己也沒有借據, 你自己去…
李:有有有,我有法院債權憑證而已,那個是之前…阿這個也是 有line的紀錄,但是我們不要講那個,我跟你講,他叫我撤 掉也可以,我也不要為難他了啦,朋友一場現在也已經到這 種地步了。
吳:就花錢消災阿,你就當花錢消災這樣子。
李:就當作…不知道怎麼講啦,反正你講各退一步可以,我跟你 講啦,他之前是跟我拿30,這次拿10幾萬,總共40幾萬本錢 ,但是之前…你聽我講,之前他有扣薪扣大概10萬塊,所以 現在剩下31萬,但是我講好那我20萬可以嘛…25萬可以嗎?吳:20萬好,好好好,我跟他講,20、20、20,真的,20你方便 嗎,不方便我真的也沒辦法了真的,我不是、我沒有任何的 那個,我只是我能幫你的只有這樣,因為他的意思就這樣子 ,我就只能傳達這樣子,因為我們自己也沒錢,老實講我們 自己也是剛出社會,沒什麼錢,所以我們也沒辦法幫你,20 出頭你要幫什麼幫,你女兒、兒子應該也差不多這麼大的年 紀吧。
李:對呀,我知道啦,我兒子就跟你一樣這種年紀呀,因為我是 他學弟差一歲而已。
吳:對阿,老實講你女兒、兒子也20初而已吧。李:好啦,你要不要…我看他這樣子…應該。
吳:這樣子我跟你講,他只會拖下去,20萬我們…20萬你拿那個來,我給你這樣子。
李:好,OKOK,就這樣子一句話,我把債權憑證給你,我再寫個 字。
吳:還有…對對對。
李:我就簽個名,然後我身分證影印,給你影印。吳:我給我先生,然後你去跟我先生拿,然後我希望你這件事情 不要去外面去放送(台語),因為他真的債還不完,因為我 是覺得你是那個老實人,我們好好講,不然我是不會幫他處 理的,真的,因為我是處理不完,真的,我是真的沒有打算 要幫他了。
李:我跟你講,他外面的賭債不要幫他處理,因為賭債他是賭博 輸的,我不一樣我是現金借他,因為我人都在台灣,你懂我



意思嗎,我沒在金門,我是現金轉給他,我不是跟他賭博贏 他的錢,我人不在金門啦。好,那可以那我到時候我拿給你 先生,然後身分證影本跟印章,還是你現在方便的話我們就 出去見面。
吳:可能…可以禮拜五嗎?因為20萬你要現在領現金你要怎麼領 。
李:現在銀行一次領就15萬、15萬,很簡單餒。吳:我今天才剛領15萬而已。
李:喔,今天才剛領15萬,阿你15萬是什麼?吳:我15萬我自己繳我之前的學貸。
李:喔~了解了解,那就明天嘛,你隔一個晚上12點以後就可以 取15萬了,他是12點過後…
吳:可以禮拜五嗎?因為你禮拜五要回去對不對?李:對,我是禮拜五下午的飛機
戴嘉宏:約早上,禮拜五早上可以嗎
李:禮拜五早上,好,那禮拜五早上OK
戴嘉宏:你再回電話給我,我再過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