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張威創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卓翰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