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秋玲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參照前開規定,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件: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 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 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 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
二、提出聲請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提供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之薪資證明,如收入切結書、薪資 袋、薪資轉帳紀錄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陳報受家屬扶養,該家屬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及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五、請釋明存摺內頁許加棟、許加建按月轉帳紀錄為何?是否為 聲請人之固定收入。
六、請提供聲請人陳報之南山人壽保險費之繳費收據;另至少提 供三期水費、電費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七、聲請人尚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請向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 壽保險投保紀錄,並陳報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八、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 3月起至112年2月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 紀錄明細(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 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 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
九、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