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楊奕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34,59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0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