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34號
KMDV,112,司促,1634,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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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虞幼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1,268元,及其中
本金269,025元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虞幼祥於99年2月23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
信用卡所生之債務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
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
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
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112年11月23日止帳款尚餘2
71,268元,及其中本金269,025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112年11月23日止,帳款尚餘271,268元及其中
金269,025元部分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
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債權明細報表。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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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