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39號
KMDV,112,司促,1539,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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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李明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13,191元,及自民
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2計算之利
息,及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
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李明享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2
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
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債務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㈣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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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