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美麗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意文
債 務 人 張礪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7,240元,及其中㈠1,724元自民國111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㈡1,724元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㈢1,724元自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㈣1,724元自112年
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㈤1,724元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㈥1,724元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㈦1,724元自112
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㈧1,724元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㈨1,724元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㈩1,
724元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及112年11月20日來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