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2年度,14號
KMDM,112,毒聲,14,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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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燕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5號
),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1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 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 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 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至 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 採證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毒品人口 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總表(檢體編號:A0000000-000)、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資 料在卷為憑,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 採取,是被告於聲請書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 堪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7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 7年9月2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距被告本案犯行均已逾 3年,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觀察、勒戒之規定,乃係導入一 療程觀念,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 保安處分,目的係在戒除受處分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之措 施,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 戒毒,非屬懲戒行為人之性質,核與刑罰執行之目的不同, 且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除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 項規定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 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 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以及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 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 用第20條第1項之程序外,凡違反同條例第10條之規定者, 檢察官即應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裁 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檢察官所為之聲請,倘無違背 法令或明顯錯誤及裁量權之行使並無明顯瑕疵,法院亦僅得 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本案被告於警詢中自承 曾有勒戒過,次數忘了,這次出資新臺幣7萬元購買第二級 毒品等語;且另涉其他毒品案件,尚在偵查中,此有前開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附件: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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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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