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25號
原 告 郭鳳彰
郭福壽
共 同 郭憲彰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及被告郭金六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未繳足
裁判費。本件原告郭福壽起訴時請求合併分割屏東縣○○鄉○○○段0
00○000地號土地,惟郭福壽就上開地段583地號並非共有人,卻
僅以郭福壽為原告,嗣以民事陳報狀追加原告郭鳳彰,本件原告
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4,505元,應徵追加
部分第一審裁判費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