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1246號
CCEV,112,潮補,1246,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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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林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奕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3,750
元,尚應補繳3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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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