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林勝利
訴訟代理人 李清芳
被 告 郭瑞美
林晃誼
林宜樺即林伊芬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價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