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滋澐即
陳美娟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惟被
告陳滋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4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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