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2年度,115號
SDEV,112,沙補,115,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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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楊宇
訴訟代理人 蘇曉寧
被 告 賴明君
訴訟代理人 賴俞孜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起訴狀陳報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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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