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1年度,779號
SDEV,111,沙簡,779,2023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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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孟玲玲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同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
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582元(即原告主張系
爭公有水溝蓋之坐落土地面積合計1.63平方公尺×原告起訴時公
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351元;計算式:1.63×27,351=44,58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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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