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2年度,674號
SDEM,112,沙簡,674,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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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恒裕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4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恒裕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詠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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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