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2年度,640號
SDEM,112,沙簡,640,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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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OVIYANTI(中文名:美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4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OVIYANTI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MERI MARIANA」署押伍枚、指印伍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至第11 行『於受詢問人欄、筆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押共2枚 及指印2枚,又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捕拘禁 告知本人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ARIANA 」署名及指印各1枚、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 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 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枚』應更正為『於受詢問人欄、筆錄 內偽造「MERI MARIANA」署押共2枚及指印2枚,又於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之被通知 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枚、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之 被通知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 枚,又在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 通知單之被查獲人簽名捺印欄,偽造「MERI MARIANA」署名 及指印各1枚,共計偽造「MERI MARIANA」署押5枚、指印5 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一、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筆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押 2枚及指印2枚。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之 被通知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 枚。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之 被通知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 枚。
四、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單之 被查獲人簽名捺印欄,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 1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當事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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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