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2年度,244號
SDEM,112,沙簡,244,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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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冠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冠鋐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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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