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9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坤城、
王綿綢即韓筱靜即韓金梅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