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54號
原 告 董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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